信件标题: | 小区停车费按新疆自治区物业管理办公公示,应该由谁管? | ||
来信时间: | 2018-07-11 | ||
信件内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办法》于2016年夏天发布,2016年9月1日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占用小区内的公共场地停车,物业可以向车主收取场地占用费,但场地占用费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企业应该对场地占用费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向小区业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 问题来了:环宇凯旋镇小区有东方环宇物业公司管理,小区2014年底大量业主入住,截止目前已经快4年了,物业从未对停车费进行公示,业主询问时,收费员一问三不知的糊弄业主。请问针对物业公司,政府是否有部门对其进行管理? 新疆自治区的物业管理办法是否在昌吉适用?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18-07-31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通过您的叙述,所指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机动车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我市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标准执行的是昌市发改价费(2014)519号〈关于下发《昌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标准》第六条规定,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公司收取,物业公司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应当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也可将收入的30%用于补偿物业公司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质询。环宇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机动车场地占用费进行独立建账,并每年两次在小区将成本公示张贴至小区宣传栏。近一年的公示时间为2017年7月8日和2018年1月8日。针对您提出收费员对费用去向不清楚事宜,市房管局责成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有管理员及收费员进行统一培训,避免再次出现解释不到位的情况。如对收费问题仍有异议也可向价格监督部门咨询反映,联系电话:12358,0994-2361938。 感谢您对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专线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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