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城乡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就读学生除外,下同),经劳动部门、有关单位及乡、居委会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三)拥有摩托车、空调器、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消费品的;
(四)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屋以及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五)家庭拥有高档收藏或进行投资经商、购买有价证券以及家庭成员佩带金银、珠宝首饰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有经济能力的法定赡(扶、抚)养人因不履行义务,造成被赡(扶、抚)养人生活困难的;
(八)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九)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不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十)因赌博、吸毒、嫖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拒不悔改的。
对符合条件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救助;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批准其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救助。
对已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对象按规定及时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