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州2017年落实小麦种子享受粮食直补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
为进一步加快自治州小麦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促进小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财政、粮食等部门联合会商,决定2017年小麦良种收购政策继续执行《关于印发<昌吉州州2016年小麦制种农户享受粮食直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农字〔2016〕94号)文件,请各相关县市遵照执行。
昌吉州农业局 昌吉州财政局 昌吉州粮食局
2017年6月2日
昌吉州2016年小麦制种农户享受粮食
直补政策实施意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种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90号)“完善种子生产收储政策,将小麦种子收购纳入粮食直补范围,与粮食收购享受同等直补政策”的规定,为促进我州现代种业的发展,规范小麦制种农户享受粮食直补政策的行为,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州实际,参照自治区财政厅《2004年度粮食收购直补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办法》(新财建〔2004〕52号)、《关于做好2016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6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享受粮食直补政策的制种农户及实施方式
享受粮食直补政策的制种农户是指:与经州农业局和粮食局评审、认定、公示确定的小麦种子企业签订制种合同的小麦制种农户。2016年经州农业局、粮食局组织评审认定的种子企业有新疆九圣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天山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木垒县兴木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瑞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润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昌吉州西亚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新疆九圣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自收自储试点,其他公司实行代收代储。凡是与上述企业签订小麦制种合同的农户均可享受粮食直补政策。
二、收购方式
(一)代收代储:由昌粮集团各县(市)分公司(子公司)、中储粮奇台直属库、阜康直属库、五家渠直属库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自治州确定的代收代储小麦种子企业实行代收代储,代收代储费用由自治州确定的小麦种子企业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协商确定,原则不高于90元/吨。
(二)自收自储:享受自收自储的种子企业要持昌吉州农业局出具的“小麦种子生产收购企业证明”,到当地国税部门申请办理新疆平推式机打发票(收购专用),拷贝电子版发票或安装单机版软件。试点自收自储的种子企业按照种子订单、小麦制种订购合同收购种子,同时必须开具加盖企业印鉴的国税部门新疆平推式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企业自制票据不予兑付粮食直补资金。
三、小麦种子生产监管
小麦种子企业要把小麦种子生产的面积、地点、预产的报表如实报生产所在县(市)农业局。县(市)农业局对小麦种子生产的合法性和数量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所在村组、乡镇进行公示,严防以粮代种。
企业在收购种子前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合同样本、加盖公章印鉴的国税部门新疆平推式机打发票(收购专用)、昌吉州农业局出具的“小麦种子生产收购企业证明”等有效证件,报送种子生产所在县(市)农业局审核并公示,经小麦种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相关材料报当地县(市)粮食局、财政局备案。
四、收购监管
州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小麦种子收购企业在收购、储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县(市)农业局负责将小麦种子企业收购进度情况核实后报县(市)粮食局。自收自储种子收购企业每5天要向县(市)级农业局上报收购数量,经县(市)农业局确认后报县(市)粮食局,由县(市)粮食局负责把数据录入并及时汇总上报州粮食局。州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全州小麦种子收购量,纳入粮食统计报表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
五、资金兑付
县(市)财政部门要依据种子生产者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一卡通”存折、种子合格证注明的面积、总产、新疆平推式机打发票(收购专用)、种子订单等,与小麦种子收购企业在当地财政部门、粮食部门备案的有效证件进行核对后兑付粮食直补资金。
小麦种子直补资金兑付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跨县(市)不予兑付。
六、种子企业职责
小麦种子收购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方便种子生产者交售种子,提供及时、便捷、周到的服务,不压级压价,及时足额支付小麦种子款,做到户交户结,严禁打白条,不替任何部门代扣代缴任何款项。收购的小麦良种不得进行商品粮交易,否则按照套取粮食直补政策和套购粮食查处。
积压或报废种子转商,由种子企业向当地县(市)粮食主管部门申请,由粮食主管部门安排相关粮食收储部门收购,具体事宜按照粮食收购相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管理
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粮食直补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4〕52号)、《关于做好2016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6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对小麦良种收购农户的粮食直补的兑付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如在统计上报过程中出现延误或存在错报、漏报等现象,造成直补资金不到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在兑付直补资金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补贴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小麦种子收购企业违规操作的,经查实将取缔其优惠收购小麦种子的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未尽事项严格按照种子管理办法和小麦粮食直补资金兑付有关规定执行。
注:此文公布后,凡是与小麦制种农户享受粮食直补政策的解释与本文相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