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以下情况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1.双方均未生育的;
2.未生育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 关于再婚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确认
1.再婚家庭中一方终身未生育,另一方生育的子女数量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双方均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再婚前夫妇双方各自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再婚后未再生育的,夫妇双方均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3.再婚前一方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再婚后未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一方不可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扶助金发放标准 、申报时间、提供证件及公示
★扶助金发放标准: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每人每年960元。直至亡故为止。
★提供证件:《申报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等相关证明材料,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公示:县、乡、村各公示10天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这进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
(一)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基本条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农村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女方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扶助金发放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70元(自治州财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0元,县财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40元(自治州财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0元,县财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农村特别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 提供证件:《申报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等相关证明材料,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公示:县、乡、村各公示10天
(二)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基本条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农村家庭女方年满45周岁至48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扶助金发放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70元(自治州财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0元,县财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40元(自治州财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0元,县财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农村特别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 提供证件:《申报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等相关证明材料,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公示:县、乡、村各公示10天
(三)昌吉州城镇部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非农业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有家庭无子女的;
4、女方年满45周岁至48周岁的;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6、凡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含收养)子女,小孩死亡,现丧偶和离异的。
★扶助金发放标准:自治州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440元(县财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0元),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370元(县财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0元),直至亡故。
★ 提供证件:《申报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等相关证明材料,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公示:县、乡、村各公示10天
三、国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1、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
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离婚、丧偶现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 奖励金发放标准: 对自愿申请参加“少生快富”工程且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
★提供证件:《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女方一寸照片三张。
★公示:乡、村各公示7天
四、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既《条例》规定的农牧民领证家庭一次性奖励政策)
基本条件: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3、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
4、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
★奖励金发放标准 :对自愿申请参加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离婚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提供证件:《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双方一寸合影照片三张。
★公示:县、乡、村各公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