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基本条件
目前,昌吉市执行的奖励扶助政策有国家奖励政策3项(分别是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国家少生快富制度、国家特别扶助制度),自治区奖励政策3项(分别是自治区少生快富制度、自治区城镇奖励制度、自治区特别扶助制度),自治区加分政策2项(分别是自治区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加分、自治区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高校加分政策),昌吉州奖励政策2项(分别是昌吉州特别扶助制度、昌吉州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州内高中加分政策),共10项奖励扶助惠民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国家奖扶制度)
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5.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的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每年960元)。
二、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基本条件:
l、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
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奖励标准
对自愿申请参加国家酉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国家特扶是指农村和城镇女方年龄在49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扶助制度
基本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各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女方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扶助标准
今年,根据新卫计发(2016)8号<关于统一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的通知>精神,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伤残270元(自治州财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0元)合计伤残标准370/月/人、4440元/年,死亡340元(自治州财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0元)合计死亡标准440元/月/人、5280元/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农牧民特别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四、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
基本条件:
未纳入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或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农牧民领证家庭,包括以下家庭: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3、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实施南疆三地州特殊奖励制度的地区是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按《条例》规定已领取数额不等奖励金的均补足到3000元)
五、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自治区特别扶助是指女方年龄在45周岁至48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扶助制度
基本条件
自治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持有我区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农村居民女方45周岁至48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女方年龄已超过45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六、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基本条件
1、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兵团职工除外);
2.按《条例》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3、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注: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县(市、区),但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对已领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七、自治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基本条件
自治州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持有自治州户籍的城镇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及配偶均为非农业户口。
3.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疾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5、女方年龄在45周岁至48周岁的。
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女方年龄已超过45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按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扶助标准
自治州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440元,每年5280元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370元,每年4440元,直至亡故。
国家、自治区各项奖励扶助
政策申请流程
1.本人填写申报表,向所在社区。村(居)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7天;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
4、县(市)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一、各项奖扶工作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以及时间要求,严格把关,认真落实“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制度,认真审核并填写相应的表格,以确保每一个奖励对象资格信息的准确无误。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国家特别扶助制度、自治区特别扶助制度申报表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国家少生快富、自治区少生快富、自治区城镇奖励政策申报表一式三份,相关材料两份。自治区三项奖励政策市、乡、村(居)审核时间填到现在的时间,国家三项奖励政策市、乡、村(居)审核时间填到2017年1月(注意市、乡、村三级公示时间)。同时将《2017年度申报国家、自治区各项奖扶政策情况摸底表》、《2017年度申报各类奖励扶助政策统计表》填制好,纸质版签字盖章后务必于10月30日之前上报基层管理办公室。(统计表已上传群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