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基本条件
一、奖励对象的范围和申请条件
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城镇户籍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光荣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奖励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社区(村)初审
10月25日前,由社区(村)的计生专(兼)职工作人员,根据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人员提供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对奖励对象资格进行初审。对拟申报对象在社区(村)委会按规定的内容张榜公示7天以上。对公示无异议的,在《申报表》中签字盖章,连同相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向申报人书面说明原因。
(二)乡镇(街道)审核
1.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对社区(村)上报的《申报表》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对有异议的要入户核实,审核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在乡镇(街道)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以上。
2.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负责人在拟奖励对象的《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上报市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