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一、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程序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家庭,要求生育的,向女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婚育状况证明》和夫妻双方近照两张。
2、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填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审核,盖章;由乡镇计生办审核,盖章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到县计生委加盖钢印发送到服务对象手中,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程序
1、男方户籍为现居住地,女方户籍为其他地区,由女方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须提供女方离开户籍地前的婚育情况的证明材料,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填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审核,盖章。乡(镇)计生办审核,盖章,在七个工作日内,报县计生委加盖钢印后发送到服务对象手中,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2、夫妻双方均不属于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供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期间婚育状况证明材料,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核发《生育服务证》。
3、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现居住地的村(社区、单位)须提供该夫妻在现居住地期间的婚育证明材料,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后,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发《生育服务证》。
三、《特批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程序
1、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要求生育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夫妻双方合影照两张;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男方是异地户籍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村(居)、乡镇逐级审核后报县计生委。经计生委特批再生育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填写《特批再生育服务证》,并报州计生委备案;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特批再生育服务证》发送到生育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