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 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办理机关
1、《光荣证》的受理机关:实行首接负责制,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2、再生育审批受理机关: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3、《生育服务证》的受理机关:实行首接负责制,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4、《婚育情况证明》的受理机关: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出具。当事人应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法定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村(居)审核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后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因多种原因或特殊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齐全的法定或相关证明材料,经多方调查也无法核实清楚其婚育状况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承诺,填写《婚育情况承诺书》,由村(居)根据《婚育情况承诺书》开具婚育证明。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受理机关: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以上所有计划生育证件均为免费办理,严禁在办理中收取任何工本服务费用或者“搭车”收取费用。
二、实行时限办理
所有办理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当事人申请办证时,村(居)或者乡镇、街道需按照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受理单位、简要流程、所需证明材料和时限要求,将办证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当事人提供其他申请材料,或者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类证件,尽可能缩短办结时间。
三、简化办理流程
(一)《生育服务证》登记办理工作流程
1、本人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户籍证明);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4)夫妻合影2寸照片两张;
(5)流动人口需提供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6)女方外省户籍流动人口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书)或租住1年以上的租房协议书;
(7)再婚夫妻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等。
其中:1-3需提供原件,5-7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村(居)核查。村(居)工作人员核查是否符合生育政策,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属实(材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政策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填写《生育服务证》发放登记表;将所需印证资料拍照上传到计划生育行政审批管理系统。
3、乡镇、街道审核办理。乡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登录计划生育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审核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证》,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二)《光荣证》办理工作流程
1、本人申请。符合《光荣证》办理条件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4)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昌吉市的需提供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5)再婚夫妻还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等。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村(居)初审。村(居)工作人员核查是否符合《光荣证》办理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属实(材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政策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填写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申请表;将所需印证资料拍照上传到计划生育行政审批管理系统。
3、乡镇、街道审核办理。乡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登录计划生育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审核办理《光荣证》,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三)再生育审批工作流程
1、本人申请。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户籍证明);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4)夫妻合影2寸照片两张;
(5)流动人口需提供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6)再婚夫妻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等。
以上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村(居)核查。村(居)工作人员核查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属实(材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填写《昌吉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1式4份);将所需印证资料拍照上传到计划生育行政审批管理系统。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审核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属实,登录计划生育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审核,并将相关材料交到政务大厅卫计委窗口。
4、市卫计委审批。卫计委工作人员审核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属实,将《昌吉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呈主任签字后登录计划生育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办理《特批生育服务证》。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近期1寸照片2张。
2、乡镇、街道发证。乡镇、街道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需要办证的,即时说明理由。
四、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通知自2018年6月起正式施行。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清理,取消与国家和自治区不一致的规定,取消办理证件设置的前置条件和不应增加的办理程序。居住与户籍均在市域内的人户分离人员办理计划生育证件,不再提供婚育状况证明。要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全面提高认识,准确把握规定,正确使用文书,切实将本通知规定落实到位。
(二)全面公开办理服务事项。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要政务信息公开等要求,加大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事项的宣传和主动公开的力度,将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相关工作规定和信息在计生宣传栏、办事场所、村(居)公开栏等公开。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及时解释说明。
(三)完善“一站式”办理。各乡镇、街道要采取便民服务措施,实行集中办证。有条件的设立计生事项办理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咨询和开展计划生育证件受理办理服务。加强办证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切实转变服务态度,真正做到服务热情,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四)强化责任落实和考核监督。各乡镇、街道要明确计划生育证件受理办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将证件办理作为计生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办证过程中相互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态度粗暴、增设办证条件、增加手续资料、搭车收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和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证件办理机关要切实履行信息核查的职责,严肃查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过程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群众来信来访、电子邮件、市长信箱、行风热线办理平台等渠道,积极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服务评价制度和反馈制度,及时解决办证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昌吉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昌吉市卫生和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章)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