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公务车辆,有效使用街道办事处车辆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公务车辆遵循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的用车原则。公务车辆是指属于街道办事处系统所有的车辆,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公务配车、公务车等。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公务车辆必须遵守统一的使用原则,严格执行既定的用车管理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 车辆使用程序
第一条 高层管理人员公务配车的统一使用管理范围,由所属部门优先使用;对上述车辆的使用,办公室有权监督并根据街道办事处的需要进行临时调配。
第二条 除高层管理人员使用公务配车的车辆外,本街道办事处其他人员用车均须事前向办公室申请调派并填写“派车单”,由办公室根据派车执行公务的轻重缓急调度派车。不按规定申请的,一律不得使用公务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审批程序:员工因公务使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交由办公室统一派车。用车超出一天以上的,须经办事处书记审核后方可交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第四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街道办事处制度。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一年以上。公务车辆停用期间,必须停放在街道办事处或办公室预先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关系需外借的,须填写“派车单”经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报经街道办事处书记批准后方可外借,但是仍然必须执行本规定的派车制度。
第六条 私事用车的特别规定:
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安排员工的私事用车。街道办事处对于科室主任级以上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承担重要职责的人员,可以考虑其对街道办事处的贡献程度和因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等所影响个人家庭生活的状况,在不影响街道办事处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安排车辆。
任何人员的私事用车均必须严格执行派车制度和程序,即填写“派车单”,经街道办事处书记批准核定后,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私事用车前后不得超过两天。
私事用车人领用车辆时必须首先在办公室登记确认领用时间和初始公里数;用车完毕,应及时将车钥匙和车辆交还办公室并登记确认交还时间和最终公里数,如在交车验车时发现车辆有刮痕或故障,私事用车人承担所有的维修费用。
第三章 车辆保养维护
第一条 公务车辆的保养维护由办公室负责。专职司机对公务车辆的保养维护承担责任。办公室主任根据本制度统一安排公务车辆的保管事务,专职司机根据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安排履行职责并执行具体事务。
第二条 办公室必须建立公务车辆档案,包括:公务车辆的原始资料(购置材料或租赁记录)和行驶证、保险单、税单等行车必备有效证件。
第三条 财务室应履行车辆管理的首要职责,包括定期的证照核对、油卡的购买,以及按照本规定监督执行派车制度等。
专职司机有义务保管公务车辆的相关证照,并负责根据车辆的情况及时申报车辆年审、保险和保养、维修、检验等。对于未遵守公务用车制度的出车任务,专职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否则应承担违章用车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维修部门进行。简单故障和保养维护的,维修工单经办公室经理审核确定,按成本价结算,结算总价超出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经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必须立即维修、更换零件的,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到外单位修理的,专职司机或者其他驾驶人员应立即与办公室经理电话汇报请示,并事后及时按车辆维修报批程序补办手续。
第六条 公务车辆的油料执行油卡制度,油卡由财务室统一购买,专职司机和其他驾驶人员统一向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领用。车辆使用期间的临时外出购油应事先及时向财务室汇报确认。只有经批准审核后的油料费用才能报销。
第七条 所有到外单位保养维护的公务车辆,财务室有责任监督执行公务车辆保养维护费用和外购油料费用的报销。
第四章 车辆使用人的职责
第一条 专职司机和其他车辆使用人(下统称“车辆使用人”)领用车辆出车时,必须对车辆正常使用必需的各种证件有效性进行检查,并仔细检查车辆性能。发现异常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否则应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条 车辆使用人不得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更不得将车辆交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第三条 车辆使用人完成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街道办事处,停放在指定区域,并将钥匙交回办公室。
第四条 若车辆使用人夜间将车辆停放在外,如若车辆被盗或受损,依具体情况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第五条 车辆使用人负责公务车辆的清洁卫生。
第六条 车辆使用人必须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严禁酒后驾车。
第七条 车辆使用人有义务保守街道办事处商业秘密,维护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利益,尤其严禁泄露在驾驶公务车辆期间所知悉的街道办事处领导谈话内容。
第五章 罚则
第一条 凡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其他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等受到交通处罚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经济责任,办公室有权在接到处罚的该车辆使用人的当月工资中直接抵扣,并视情节给予通告批评、罚款(50—500元)等办公室处分。
第二条 如因车辆使用人违法违章,以及不当使用致使公务车辆损坏、机件故障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修复公务车辆所需的维修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费等,由办公室视具体情节拟定费用承担方案交由总经理决定。
私事用车和私自用车产生的车辆损坏、机件故障和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等,由车辆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维修、赔偿费等损失。
第三条 未经许可使用公务车辆,或者公车私用、擅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的,一次罚款5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车辆使用人未按规定及时交还车钥匙的,每次罚款50元,并承担公务车辆延迟交还期间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专职司机,包括执行公务驾车任务的其他人员,擅自泄露街道办事处领导与他人谈话内容的,处以办公室处罚并视情节给予50—5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办公室有权根据视违章情节给予通告批评、罚款(50—500元)等办公室处分。屡次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办公室有权加重处罚。
第六章 其它
第一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修订并负责解释,经书记批准后生效。
第二条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