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佃坝镇2017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 CJS117/2017-00001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市佃坝镇2017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2017 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17-05-22 17:30:22 | |
发文单位 | 佃坝镇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一、总则
1、目的及依据
为了提高我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昌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现制定本乡突发地质灾害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
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镇党委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部门职责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决定成立昌吉市佃坝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总 指 挥: 马红月 镇长
副总指挥: 杨 红 副书记
陈伟民 镇武装部部长
王 强 镇党委委员
马生国 副镇长
成 员: 柯 楠 镇国土资源所所长
高成旗 镇派出所所长
温希耀 镇水管站站长
刘 斌 镇财税所所长
韩熙宏 镇供电所所长
李玉玲 镇农机站站长
廖婧宇 镇广播站站长
陈国军 镇规划环保站站长
李世和 镇中心学校校长
潘秀芝 镇卫生院院长
各村村委会主任、书记、各区区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资源所。
(一)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全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执行上级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督查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反应能力,下达启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命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对灾情实施救援,统一部署,安排指挥各组成机构的工作任务。
3、协调、安排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向上级报告和友邻单位(乡镇)通报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4、发生小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时,组织成员亲赴现场,指挥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5、审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6、组织完成地质灾害后的规划重建工作和其它工作。
(二)办公室职责
1、随时掌握地质灾害情况,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所需的信息。
2、依据指挥部命令,安排各单位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参与抢险救灾,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统一救援行动。
3、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害调查情况,受指挥部委托,全权处置灾害现场的各种突发事件。
4、负责组织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工作。
5、负责应急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
6、负责协调应急调查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7、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三)派出所的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转移,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负责对地质灾害现场通信联络总协调,并保障一定数量现场通信联络设备和救援车辆。
3、建立地质灾害快速救援机制,设立110、120报警服务台。
4、对爆炸(民用爆炸物品)现场进行控制,负责现场处置。
5、制定并指导下属部门制定地质灾害现场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习。
(四)财税所职责
1、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工作。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负责灾区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3、负责保障抢险救灾经费。确保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足额到位,根据抢险救灾工作的具体需要,及时编制年度财政计划和经费预算,落实抢险救灾所需经费,并确保经费及时合理用于抢险救灾工作。
4、负责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隐患勘查、工程治理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规划环保站职责
1、了解熟悉建设施工现场的情况
2、当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时,保障一定数量的吊装、挖掘等救援设备,负责现场处置。
3、会同国土资源所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4、制定地质灾害诱发建筑事故现场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习。
(六)水管站职责
1、做好汛期水情监测、巡查、值班和上报工作,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汛情动态。
2、在地质灾害发生时,保障一定数量的水利机械如吊装挖掘等特殊救援设备,并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
3、会同国土资源所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方案。
4、指导水库等有关水利设施的单位制定汛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习。
(七)宣传办职责
1、及时提供地震前的异常信息,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2、会同国土资源所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3、指导砖厂企业等单位制定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习。
(八)学校职责:
1、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小学校等管辖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进行监管;
2、组织开展发生在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
3、负责督促新建学校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进行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4、负责管理学校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和治理工作,对人为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督促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5、指导有关学校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习。
(九)安委会职责:
1、负责监督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编制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和监管,负责协助抢险救灾指挥部做好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运转自如、协调配合、及时到位。并向指挥部提供所需信息。
3、负责协助抢险救灾指挥部做好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运转自如、协调配合、及时到位。并向指挥部提供所需信息。
4、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进行迅速调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5、指导各砖厂企业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讨论并修改完善,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十)卫生院职责
1、当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时,保障一定数量的救护车辆、医疗设备、医护人员、医药,成立应急救护队,能在地质灾害现场进行必要手术和紧急救护,处理一般和极端伤害情况。
2、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3、在紧急情况下,提供一定数量的伤病员治疗床位,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制定并指导各医院制定地质灾害应急救护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十一)农机站管理站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2、会同国土资源所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
3、制定并指导矿山企业制定地质灾害应急交通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十二)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以及应急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保障一定数量的救援物资,满足受灾群众的应急需求,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
3、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向上级报告和友邻单位通报,请求紧急救援,保证支援的资金和物资到位。
4、制定并指导镇镇民政物资筹措资金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十三)国土资源所职责
1、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写出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并会同气象、科技机构提交地质灾害预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发布。
2、当接到监测人员、群众和单位报告发生地质灾害时,立即派人赶赴地质灾害现场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同时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国土资源所会同科技、气象、规划、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以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4、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抢险救援准备
1、抢险救援人员,由指挥部决定从相关部门单位和各村统一抽调组成,具体人数视地质灾害情况。
2、救助装备由指挥部决定从相关部门单位抽调,救助资金由指挥部从市财政统一调配和向友好单位请求支援。
3、物资的准备指挥部决定由民政等相关部门及单位调配和向友好单位请求支援。
四、地质灾害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一)、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当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当地质灾害发生时,镇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遵从自治区、州、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具体指挥和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协助国土资源部派出的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制订应急防治措施,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当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当地质灾害发生时,乡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遵从自治区、州、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具体指挥和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协助国土资源部派出的工作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当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当地质灾害发生时,镇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遵从州、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具体指挥和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支援,协助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当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乡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灾害出现地的村委会要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镇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五、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1、经监测有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可能发生时,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级别逐级速报,并及时派出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监测和指导防灾救灾,工作结束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2、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局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要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当地质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的级别安排部署,进行现场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应急调查结束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
六、应急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1、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应加强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民兵应急分队、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2、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镇财政所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各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3、镇民政办、卫生院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1、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110、120等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2、发生地质灾害时,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人员或灾害出现地的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号(逐户通知、呼叫、打电话报告等),通过已建立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三级网络逐级速报和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地质灾害发生处进行抢险救援,各司其职,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畅通无阻,确保抢险救援顺利进行。
(三)、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五)、监督检查
佃坝镇党委政府、国土资源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佃坝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七、应急行动方案
1、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监测人员和当地群众对灾情的报告,按照地质灾害预案制定的人员财产的转移路线进行撤离避灾,将人员财产转移至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报和上报。
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3、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要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疾病控制、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公路、交通部门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4、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指挥部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5、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镇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受灾情况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