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17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通 知
索 引 号 | CJS111/2017-00007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发放2017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通 知 | ||
主 题 词 | 2017 城乡 家庭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17-08-09 19:29:36 | |
发文单位 | 榆树沟镇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依据昌吉市九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的优待抚恤政策,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活动,现将2017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2016年11月10日,九届政府第1次会议,同意将义务兵优待金有每人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0元。
二、发放条件
(一)入伍前是昌吉市户籍的义务兵和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大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在批准入伍地的乡镇或办事处领取优待金。
(二)户籍地属疆内的高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其优待金仍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发放;户籍属疆外的高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其优待金由入伍地人民政府发放。
(三)义务兵优待金按照义务兵服役年限发放,凡冬季(秋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
(四)直系亲属不在本地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以及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大学生,其优待金可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代为保存,待退役(或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五)义务兵入伍后其父母户口均已迁出的,第一年优待金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发给,从第二年起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家庭,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
(四)非征兵计划入伍的;
(五)义务兵被除名、遣送原征地、不安心服役中途退役、开除军籍、劳教以及判处徒刑的。
四、发放要求
(一)义务兵家庭领取优待金必须凭户口本、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防止错发、漏发和冒领。
(二)各乡镇、办事处要依据财政和民政部门审核的人员名单和金额,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按时、足额发放。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速到昌吉市民政局办理资金转拨手续,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发放, 8月20日前将发放名册上报昌吉市民政局。
昌吉市民政局
二○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