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户籍制度改革:随迁子女可逐步在当地高考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9月30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中提到,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4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高考是热门话题,那么,来疆务工人员随行子女,怎样逐步享有在疆参加高考的资格呢?10月20日,小编就这些问题,采访了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主任孙红新。
孙红新:为稳步推进异地高考改革,为来疆务工人员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通道,实现高考资格在户籍制度上的突破,针对无新疆户籍但常年在疆务工的人员及随迁子女(也叫“随行子女”)在疆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以及兵团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曾于2013年共同制定出台了《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4年开始试行。
根据《细则》规定,自2014年起,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分为有新疆户籍和无新疆户籍两种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就可申请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条件一:来疆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3年(高一、高二、高三),有在疆就读3年的学籍档案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条件二: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初中、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12年并有12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小学、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3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12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自2015年起,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高一、高二、高三)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4年并有4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3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4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1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
自2016年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二、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高一、高二、高三)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5年并有5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3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5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两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本科院校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