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硫磺沟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在工程建设、集体资产的出让、承租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资产保值增值和建设工程的质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昌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镇村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镇政府、站所和各村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镇、村基础设施建设、设施农业、电力改造、土地整理和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公益事业建设等)和集体资产(机动地、林地、房屋、机井、林木、鱼塘等)的发包、拍卖、租赁等交易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
第三条 镇政府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镇分管项目建设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为镇纪检委、规划、国土、司法、财政、农经、林业、水利、畜牧、生产、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全镇涉及的招投标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承包合同、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三)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招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执行镇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按照招投标活动内容划分,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
(三)审查招投标交易申请,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存档管理;
(四)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五)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交易秩序;
(六)负责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招标人、投标人、评委人才库、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
第三章 招投标限额标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5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招标。5000元(包含5000元)--30万元以下的,必须由发包方提出招标申请,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行公开招投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相关部门按照招投标具体规定实施。
第六条 公用地(包含集体预留机动地、依法开垦土地、承包方依法交回的土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等)的发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讨论决定,承包期限不能超过本届村委会任期。承包期在3年以下,由村委会制定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自行发包;承包期在3年(含3年)以上的, 填写《重大事项事前报告表》,经审批后,实行公开招标。村集体预留的宅基地、林、渠、路和公共建设用地,为不影响后期规划和建设,承包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林地、草场的承包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在少数有限投标人中可供选择的(最少三家以上);
(二)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拟公开招标项目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过高的;
(四)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五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活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以下程序履行:
(一)拟实行招标的有关重要事项由村委会提前15天提出,填写《重大事项事前报告表》,经审批后,填写《招标项目申请表》,后附该项目预算、图纸、村或区会议记录,上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成员须依据各自工作权限对具体项目实施提出明确意见。本年度拟定下年度计划实施的招投标项目,条件成熟的可提前做好和完成招投标各项工作,避免下年度密集实施招标;
(二)提出的招标项目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及一定数量的党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制定和撰写该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筹资方案)及书面申请;相关会议必须有专人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按照招投标办公室要求详实准确记录;
(三)初步方案形成后,连同会议记录等一并报镇招投标办公室审核。镇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在2个工作日内依照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四)招标单位协助镇招投标办公室拟定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质量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五)镇招投标办公室应按照招标方案,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限不少于7天。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内容应载明: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投标办公室对投标单位或个人的资格(质)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六)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单位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单位介绍信、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告规定资料原件参加报名。允许自然人投标的,带本人身份证等证件资料参加报名。
(七)资格(质)审查。招投标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招投标办公室和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八)缴纳投标保证金。建设工程及资产拍卖、发包、租赁等投标人应按工程总造价的5%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予以退还(不计息)。投标人中标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招标办公室专户储存,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确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及其他问题的,此款项一次性退回;
第十条 招标标的在5000元以下自行招投标的,按照以下程序履行:
(一)村两委会拟定实行招标的有关事项,填写《招标项目申请表》。并上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二)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制定出该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
(三)由村两委召集村民代表,对所要发包或建设的项目的招标的方式、期限、预算金额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合理的评估预算,合理确定底价;
(四)方案形成后,连同会议记录、有关项目评估的详细情况、底价及资金来源等一并报镇招投标办公室审核;
(五)发出公告,公告时限不少于5天;
(六)村委会自行负责主持招标会议,招投标结束后及时到镇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属于建筑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送达投标地点。镇招投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投标活动中有效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须重新组织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镇招投标办公室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修改文件无效。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村集体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七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七条 开标会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由镇招投标办公室或招标人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会议由镇招投标办公室制定专人主持(主持人不得参与评标活动),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村两委班子成员及一定数量的户代表及党员参加;招标项目与片区有关的,村“两委”班子相关成员必须参加,同时必须通知该片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及部分党员代表参加。以上人员由村委会负责通知。按要求参会人员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招标会议可以召开。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会后参会人员在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活动,并严格遵守开标会场纪律。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的;
(六)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第二十条 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开标前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阐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前二名为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主持人一般应当场宣布开标结果或竞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中标及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将招标结果在镇政务公开栏及项目实施所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镇招投标办公室应协助招标人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投标办公室和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八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司法所、农经站、招投标办公室各1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在3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造成中标人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许可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时,3万元以上(包含3万元)工程由发包单位聘请相关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监理,3万元以下工程村委会在施工现场派出专人监督工程质量,并在工程完工后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与设计不相符的或变更工程量的,责任人应事先向村两委会报告,经村两委会集体商定后,报请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完工后,招标单位及时提出,由发包方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地验收,或对购置的设备进行实物验收,填写《项目验收人员登记表》、《工程项目完工质量验收报告单》,并进行工程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结算工程款时,镇财政所、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严把审核关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活动中,泄露底价等保密资料,或串通招标、投标和排斥投标人的;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责令纠正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列入本《办法》规定的招投标建设项目和集体资产的发包、拍卖 、租赁活动,未按《办法》进行招标的,或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招标的,要视责任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招标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一经发现并查实的,镇纪委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硫磺沟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