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二)市安监局(11项) | 1 |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法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市安监局 | 各生产经营单位 | 100% | 对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 现场抽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管理 | |
2 | 对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 【法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市安监局 | 各生产经营单位 | 100% | 对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 现场抽查 | 1、对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培训课时等监督管理2、对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情况的监督管理 | ||
3 | 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 【法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市安监局 | 烟花爆竹企业 | 100% | 对批发、经营企业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 现场抽查 | 1、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对烟花爆竹零售企业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 | ||
4 | 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市安监局 | 工贸企业 | 100% | 对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 现场抽查 | 1、对工贸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2、对工贸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3、对工贸企业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管管理4、对工贸企业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 | ||
5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市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100% |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 现场抽查 | 1、对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2、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3、对非煤矿山企业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4、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的监督管理 | ||
6 | 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市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企业 | 100% |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 现场抽查 | 1、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2、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3、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设备、设施、装置等的监督管理 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 ||
7 | 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48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市安监局 | 各生产经营单位 | 100% | 对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 现场抽查 | 1、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检测的监督管理2、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健康档案的监督管理3、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 ||
8 |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市安监局 | 各生产经营单位 | 100% | 对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 现场抽查 | 1、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的监督管理2、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的监督管理3、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管理 | ||
9 | 对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 【法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0号令,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 市安监局 | 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 | 100% | 对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 现场抽查 | 1、对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2、对专职人员资质的监督管理3、对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管理 |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监督 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市安监局 | 各生产经营单位 | 100% | 对辖区内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 现场抽查 | 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的监督管理2、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监督管理3、对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4、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市安监局 | 各生产经营单位 | 100% | 对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 现场抽查 | 1、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3、对安全生产费用台账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