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三)规划局(2项) | 1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市规划局 | 建设单位 | 20% |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现场检查 |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情况;2.建设工程基槽、建设位置、建筑一层、建筑立面、建筑层数、配套设施等落实情况。3.建设单位是否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2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二款: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规划许可的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勘查、设计单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由认定机关取消资格认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规划局 | 设计企业 | 5% |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书面检查 | 1.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