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列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六)人社局(49项) 1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3 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4 对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5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市人社局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6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市人社局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 对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8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人社局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9 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市人社局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0 对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11 对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市人社局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2 对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检查 【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社局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13 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4 对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检查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市人社局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15 对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16 对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17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18 对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19 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20 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21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22 对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1.用人单位是否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2.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3.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3 对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1.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24 对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25 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26 对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27 对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28 对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29 对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30 对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31 对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32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    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33 对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1.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2.是否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3.是否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4.是否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5.是否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4 对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35 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36 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7 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38 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39 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40 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41 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42 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43 对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44 对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45 对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46 对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47 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48 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社局 市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1.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是否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2.是否超出审批职业(工种)开展培训;3.招生广告是否涉及虚假宣传。  
49 对地方企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规范性文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7% 2次 书面抽查、现场检查 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是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了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从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