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列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八)住建局(12项) 1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劳务合同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10% 5 现场检查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备案后的合同是否有变更内容。  
2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站)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100% 2次 现场检查 1、现场踏勘工程项目是否已开工,是否办理招投标手续。2、监督招标活动  
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检查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0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10﹪ 1次 书面抽查 1、开发企业是否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2、是否在市房管局进行资质登记。  
4 对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10﹪ 1次 现场抽查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项目的土地、规划、施工、预售等前期手续是否在售房部公示。2、售房广告和说明书是否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字号。3、项目销售活动是否遵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 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 建筑施工企业 按每栋单体建筑计算达到100% 3次 现场检查 1、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对城区在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构配件的质量。5、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进行检查。  
6 对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 建筑施工企业 按每栋单体建筑计算达到100% 3 现场检查 1、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求抽查。2、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抽查。  
7 对物业管理活动检查 【法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物业服务企业 10% 1次 现场检查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8 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占用城市绿地、移植城市古树名木以及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绿篱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绿化管理局) 所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或个人 100% 1次 实地查看、测量 1.施工单位是否办理行政许可的相关手续,并取得占用、利用城市绿地及采伐、移植是否按照许可证,是否按照申请移植采伐园林植物数量、地点、面积进行施工。2.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园林局的技术要求进行园林植物移植,并移植到指定地点。3.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园林局技术要求进行临时占用绿地的恢复、绿化涵管埋设、绿化检查井设置、绿化管线的接通是否符合要求  
9 对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道路路灯设施设置广告或挂浮物等相关内容实施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养护处) 需申请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单位或个人 100% 1次 现场核查 1.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是否取得了道路占用的行政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位置、面积、期限等进行道路占用;2.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是否申请资料齐全,并取得了道路挖掘行政许可证,同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位置、面积、期限等进行道路挖掘;是否擅自在城市桥梁或者路灯上设置广告或者挂浮物,以及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1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在市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等实施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卫局) 昌吉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10% 1次 现场核查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及建筑垃圾处置等工作是否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2.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是否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3.在市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是否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11 对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建设单位 10% 1次 现场核查 1.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用途及参建责任主体资质、资格等是否与原审批相符。2.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情况,  
12 对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科、供热燃气办) 特许经营企业 50% 1次 现场核查 1.特许经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了《特许经营许可证》。2.市政公用行业相关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及管理办法从事公用行业经营活动。3.取得特许经营许可企业是否按照特许经营范围、运营要求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