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名称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 (十)财政局(5项) |
1 |
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
市财政局 |
集中采购机构 |
10%-30%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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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资产财务检查 |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规章】《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市财政局 |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结合财政收支和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及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情况。2.企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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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会计检查 |
【法律】《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1999年10月修订)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
市财政局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抽取比例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相关会计管理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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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财政收支检查 |
【法律】《预算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
市财政局 |
编制预算单位,申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及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 |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收支,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1.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2.有关财政收支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3..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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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财政票据检查 |
【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市财政局 |
行政事业单位 |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 |
每年一次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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