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列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十一)国土资源局(6项) 1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用地单位 10% 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八条第二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局 砖厂、采砂厂 10% 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情况  
3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七条第二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重点地质灾害防治点 10% 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4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市国土资源局 划定基本农田的乡镇 10% 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 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检查 【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一)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监督地方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限、规划计划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等情况;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与市、县政府实施征地等情况。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用地单位 10% 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 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6 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市国土资源局 测绘单位、地图销售市场 10% 每半年一次 采取巡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 测绘项目与测绘单位资质范围的符合性、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