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十二)工商局(18项) | 1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检查 | 【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市工商局 | 网络市场经营户 | 5% | 每年2次 | 现场检查网络监测 | 1.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2.经营行为 | |
2 |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15号)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2010.10.13)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 市工商局 | 企业 | 1% | 每年2次 | 现场检查网络监测 | 1.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内容;2.是否存在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3.对涉嫌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
3 | 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市工商局 | 拍卖企业 | 1% | 每年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网络监测 | 1、拍卖企业主体资格;2、拍卖标的是否依法公示、展示;3、有无违法拍卖行为等 | ||
4 | 对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及农资质量的检查 | 【规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 市工商局 | 农资经营者 | 5% | 2次 |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1.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2.农资质量 | ||
5 | 对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抽查(含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令654号)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7号)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 市工商局 | 企业 | 3% | 不定期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 1.检查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信息;2.检查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续存状态信息;3.检查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检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检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检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8.检查非公党建信息。9.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10.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11.检查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12.检查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13.检查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14.检查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
6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随机抽查 |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个体户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市工商局 | 个体经营者 | 3% | 不定期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 ||
7 | 对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随机抽查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0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市工商局 | 农民合作专业社 | 3% | 不定期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等信息;6.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 ||
8 | 对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主席令第十号颁布)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 市工商局 | 经营者 | 1% | 每年不少于1次 | 书式检查和现场检查结合 | 1.是否存在限制竞争行为;2.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3.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4.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是否存在强制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6.是否存在违规有奖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
9 | 对传销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市工商局 | 经营者 | 1% | 每年不少于1次 | 书式检查和现场检查结合 | 经营者是否存在传销行为 | ||
10 | 对销售环节中商品的质量问题检查 | 【法律】《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市工商局 | 销售环节中的经营者 | 1% | 每年不少于1次 | 书式检查和现场检查结合 | 1.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是否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3.是否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产品,是否掺杂、掺假,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
11 | 对商标专用权使用管理行为的检查 | 【法律】《商标法》(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市工商局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 1%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 ||
12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法律】《商标法》(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市工商局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 1%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1.是否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是否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3.是否存在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是否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5.是否存在冒充注册商标的;6.是否存在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7.是否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 ||
13 |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十二条: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 市工商局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 1%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违法印制商标行为 | ||
14 | 对特殊标志侵权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内月份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 | 市工商局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 1%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侵犯特殊标志行为 | ||
15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一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市工商局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 1%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 | ||
16 | 商标代理组织的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 市工商局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 1%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1、代理行为是否合法、规范;2、代理行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弄虚作假、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 ||
17 | 对广告的监督管理 | 【法律】《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订)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市工商局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 1% | 每年2次 | 现场检查网络监测 | 广告内容是否存在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 | ||
18 |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主席令第七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 市工商局 | 商品销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 1%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查 | 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开展重点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