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列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十三)发改委(2项) 1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100%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检查 1.明码标价;2.价格欺诈;3.哄抬价格;4.串通涨价;5.囤积居奇;6.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7.不执行政府指导价;8.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9.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况。  
2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市发改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粮食经营者。 100%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检查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