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十四)质监局(11项) | 1 |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 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第二款: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8日第二次修正 自1994年11月19日施行)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制度。【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令 第12号公布 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公安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规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 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质监局 | 昌吉市辖区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的经营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为生产者、销售者的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条件或生产技术的单位及个人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0% | 每年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1、产品质量是否合格;2、有无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2 | 对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第七条第二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市质监局 | 昌吉市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及个人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0% | 每年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 | 1、是否依法生产、销售、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产品;2、生产许可证产品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 ||
3 |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公布 自1990年4月6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部门规章】《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1年2月2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9号公布 自1991年2月26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市质监局 | 昌吉市辖区内产品生产企业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 | 每年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1、执行的标准是否有效;2、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 ||
4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部门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公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部门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公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 市质监局 | 昌吉市辖区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 | 每年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是否合法;2、是否持续保持发证时的要求,包括检验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人员、检验设备能否满足需要,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检验环境有无发生变化,能否满足要求,检验过程、检验报告是否规范等。 | ||
5 | 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32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号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市质监局 | 昌吉市辖区内用能单位,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及个人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 | 每年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 | 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是否按要求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对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培训;2、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是否规范,能效指标是否合格。 | ||
6 | 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等纤维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 2006年7月4日国务院令470号修订 自2001年8月3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查封、扣押等职权。【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麻类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茧丝经营者从事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活动是否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 市质监局 | 昌吉市辖区内从事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等纤维收购、加工、经营、承储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5% | 每年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1、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是否有违法行为;2、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毛绒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是否有违法行为;3、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是否有违法行为;4、收购、加工、销售、承储麻类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是否有违法行为。 | ||
7 | 对认证产品及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令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 2015年8月25日修订 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 市质监局 | 昌吉市辖区内从事强制性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单位;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有机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进口者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 | 每年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 | 1、是否依法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活动;2、在强制性产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 | ||
8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度令第26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自198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一款:计量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检查单位有提供样品和必要条件的义务。第二款: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抽取样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除正常损耗外,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样品。 第二十二条: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情况;(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以及原材料库房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抽取样品;(三)查阅、复制有关的支票、发票、帐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四)使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五)封存、扣押违法计量器具及其他有关物品。 | 市质监局 | 昌吉市辖区内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及个人;使用计量单位的单位及个人;经营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单位及个人;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人员。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 | 每年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 | 1、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合法;2、有无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4、从事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安装或改装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经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 | ||
9 | 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 市质监局 | 昌吉市辖区内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 | 每年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准是否规范,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是否相符。 | ||
10 | 对商品条码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市质监局 | 使用商品条码的单位及个人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 | 每年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依法注册、印制、应用商品条码 | ||
11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第二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第二款: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部门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部门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1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部门规章】《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公布 自2000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部门规章】《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79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发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下列电梯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一)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三)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四)举办重要会议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 | 市质监局 | 昌吉市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5% | 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 | 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依法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2、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是否依法规范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