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列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十五)民宗局(2项) 1 对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民宗局 全市范围内宗教活动场所 100% 5 书面审查、现场调查 1.是否按照许可审批的要求实施;2.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3.是否在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要求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4.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监督检查;5.是否按照审查备案的要求实施。  
2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卫生、公安、经贸、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清真食品监督所 全市清真餐饮店及清真食品加工企业 50% 5 实地核查、联合检查 1.清真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