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十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4项) | 1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通过)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市卫计委 |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及相关单位 | 100% | 一季度一次 | 日常监督检查 | 1.对生产企业、人员资质;2.生产环境卫生;生产原料、成品的储存运输;3.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检验情况等监督检查。 | |
2 | 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 【法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 市卫计委 | 公共场所 | 100% | 一年两次 | 日常监督检查 | 1.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2.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3.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 ||
3 | 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 市卫计委 | 各类学校 | 100% | 一季度一次 | 日常监督检查 | 1.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2.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
4 | 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的检查 | 【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本细则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 市卫计委 | 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 100% | 一年两次 | 日常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3.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4.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是否符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5 |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法律】《消毒管理办法》(1992年8月卫生部令第22号通过,2001年1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市卫计委 | 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 100% | 一年两次 | 日常监督检查 |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6 | 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卫计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100% | 一年两次 | 日常监督检查 | 1.对生产企业人员资质;2.生产环境卫生;3.生产原料、成品的储存运输;4.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检验情况等监督检查。 | ||
7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 市卫计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100% | 一年两次 | 日常监督检查 | 1.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单位的床位、科室设置、房屋、制度与规程、注册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 ||
8 |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 |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主席令第15号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计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100% | 一年两次 | 日常监督检查 | 1.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人员资质情况、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生物安全等方面监督检查 | ||
9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卫计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100% | 一年两次 | 日常监督检查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
10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市卫计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100% | 一年两次 | 日常监督检查 | 1.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2.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3.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11 | 医院感染监督检查 | 【法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卫计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100% | 一年两次 | 日常监督检查 | 1.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与落实情况2.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3.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4.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5.现场检查 | ||
12 | 医疗机构传染病事项监管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2013年2月19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计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100% | 一年两次 | 日常监督检查 |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 ||
13 |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市卫计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100% | 一年两次 | 日常监督检查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否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 ||
1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的许可的监督检查 |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市卫计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100% | 一年两次 | 日常监督检查 | 1、医疗卫生机构否是在执业许可范围内执业。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