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十八)民政局(6项) | 1 | 对民办非企业的监督检查 | 【法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 | 100%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实地查看 | 1.对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2.民办非企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2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法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 | 100%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实地查看 | 1.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2.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3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 市民政局 | 养老机构 | 100% | 4 | 现场查看 | 1.是否擅自经营养老机构;2.养老机构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3.养老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终止的,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 ||
4 |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3日民政部令第19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 市民政局 | 社会福利机构 | 100% | 4 | 现场查看 | 1.是否擅自兴办福利机构;2.社会福利机构是否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4.是否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5.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是否接受岗前培训,是否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6.社会福利机构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7.各类资产的监管;8.是否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 ||
5 |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自然灾害求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规章】《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民政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市民政局 | 各乡镇(街道) | 10% | 依据发生灾情情况确定 | 现场查看 | 1.对灾后救助物资发放情况进行抽查,看是否发放到位;2.对发放的资金进行抽查,看是否发放到位。 | ||
6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监督检查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经国务院令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市民政局 | 个体经营户、殡葬用品户 | 100% | 4 | 现场查看 | 1.是否加工、销售封建迷信用品;2.是否加工、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3.是否悬挂警示标志、告知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