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列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十九)煤炭局(3项) 1 对煤炭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规章】《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2月27日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新煤规发[2015]184号,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自2015年8月18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地、州、(设区)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国土、环保等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依据本《细则》规范辖区内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协调煤炭供需平衡和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煤炭局 煤炭经营企业 5% 2次 现场检查 检查经营性质、规模、场地是否发生变化  
2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煤炭局 煤炭生产企业 10% 1次 现场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符合煤炭行业法律、法规、规章  
3 对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煤炭局 煤炭生产企业 100% 2次 现场检查 煤矿生产企业对职工开展的培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