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列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二十七)环保局(7项) 1 对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市环境保护局 企事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 10% 1次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核实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环评批复进行建设;3.核实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办理及执行情况;4.对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的建设项目核实后评价情况;5.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查.  
2 对辖区内排放污水单位的监督检查、抽查和复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主席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环保部令第19号)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市环境保护局 企事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 10% 1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监督性监测、自动临控。 1.核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2.核实排污单位的生产工况、设施及运行和排放污染物情况;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拆除、闲置;4.核实重点排污单位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5.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3 对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单位的监督检查、抽查和复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主席令第31号)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市环境保护局 企事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 10% 1次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拆除、闲置;2.核实排污单位的生产工况、设施及运行和排放污染物情况;3.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4.核实重点排污单位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4 对辖区内噪声产生单位的监督检查、抽查和复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市环境保护局 企事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 10% 1次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1.核实造成环境噪声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情况;2.核实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从事影响考生考试的施工作业的情况;3.核实施工单位在当日二十四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情况。  
5 对辖区内排放固体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抽查和复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31号)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市环境保护局 企事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 10% 1次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1.核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情况;2.核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取得经营许可证、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及建立、保存记录簿的情况;3.核实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项目竣工验收、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标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制定等情况。  
6 对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主席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主席令第31号)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31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市环境保护局 企事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 10% 1次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核实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或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7 对辖区内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督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法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环保部令第1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一)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对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并将督察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及时向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馈,同时责成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处理。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反馈,或者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市环境保护局 涉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企事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 10% 1次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1.核实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2.核实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