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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查处违法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通告

2018-07-05 18:34:06 来源:昌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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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市政告〔2018〕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整顿生育管理秩序,维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大对违法生育案件的查处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特通告如下:

一、查处和征收对象

2003年1月1日以后,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子女未落户或已经落户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未足额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均属于查处对象。

二、征收主体

昌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昌吉市辖区内(不含兵团)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由昌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三、主动申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为主动申报期,对主动申报违法生育行为并接受处理的,依法从轻予以处理;对不主动申报及主动申报期结束后发现违法生育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将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

四、从轻处理

违法生育当事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昌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动申报并接受处理的:

1.村(居)民违法生育的,依法从轻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依法从轻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应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可依法依规减轻为降职、降低岗位职级或留党察看;对其所在单位,应给予“一票否决”的,可减轻为“黄牌警告”;单位发现职工政策外怀孕并主动报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的,可降低为通报批评或不予追究责任。

五、不主动申报的处理

不主动申报违法生育行为,经核查属实或经他人举报查实的:

1.村(居)民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和违法多生育两胎及两胎以上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属于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产生违法生育行为的参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2.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违法生育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和违法多生育两胎及两胎以上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对其所在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举报奖励

对积极举报违法生育行为及其它计划生育相关事项的各族干部、群众(通告期内举报人先于主动申报的),经查属实后,按《昌吉市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并为其严格保密。

七、举报电话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0994-2267051

北京南路街道:0994-8181883

延安北路街道:0994-2324098

宁边路街道: 0994-2281814

中山路街道:0994-2592713

建国路街道:0994-2511310

绿洲路街道:0994-2351970

硫磺沟镇:0994-2740062

榆树沟镇:0994-2217729

二六工镇:0994-2587032

大西渠镇:0994-6530160

三工镇:0994-2711006

六工镇:0994-2202338

滨湖镇:0994-2230577

佃坝镇:0994-8319118

阿什里乡:0994-5309203

庙尔沟乡:0994-2220087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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